晋威
Jin Wei
摘要: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修订在即,现有法律对于一般条款的适用主体规定较少,给实践带来不少问题。在一般条 款的权力主体选择上,应当采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行的双向模式,其中应当树立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。对于司法 对行政的监督,应当根据我国行政机关本身的情况作出最为合适的规定。而在权力主体层级的选择上,应当针对不同 机关的不同特点,做出不同的设计。行政机关适用一般条款,应由层次最高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权力主体, 司法机关适用一般条款,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适用主体。未来的一般条款应当将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,赋予消 费者依据一般条款提起诉讼的权利,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采用消费者协会代为诉讼的方式,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、经 营者利益,促进市场发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