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 重症新生儿的出生伴随着生命体征的缺失,使得人们在判断其生死,是否赋予民事权利能力时存在矛盾与困惑。分析比较民法学界存在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的不同学说,结合现代医学的发展,尊重现代文明的价值观、人权理念、伦理道德,我国法律在认定重症新生儿民事权利能力始期时应依据“生命体征说”为宜,给予重症新生儿民事权利以稳固的保障。
中图分类号:
李婧. 重症新生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期[J].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 2011, 4(2): 27-30.
LI Jing. THE BEGINNING OF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FOR NEW BORN BABIES WITH SERIOUS DISEASES[J].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 2011, 4(2): 27-30.